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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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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阳市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标准
1. 医保报销标准统一
贵阳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门诊、住院、门诊大病、重大疾病报销标准,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就诊按相应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2. 医保门诊报销标准
门诊报销限制在区(市、县)内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区(市、县)外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不予以报销,门诊全年累计封顶报销400元,具体报销标准为:二级医院报销50%,一级医院报销50%,乡级医院报销60%,村级医院报销70%。
3. 普通住院报销标准
每个参合人员住院报销全年累计封顶报销15万元,参合患者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费用按新农合承认费用根据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予以报销。其中贵阳市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三级医院报销60%,一级医院报销70%,二级医院报销75%,乡级报销80%。
二、贵阳市医疗保险政策:大病补偿政策
贵阳市将建立病补偿统筹基金,补偿基金从当年新农合基金或累计基金结余中提取基金5%,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贵阳分公司具体实施。
三、贵阳市医疗保险政策:新农合政策
1. 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众按照《市人民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12〕23号)的标准进行救助。
2. 提高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按照省卫计委统一要求开展儿童两病、妇女两癌等24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采取单病种限额付费和单病种定额付费方式,新农合补偿比例为80%。
3. 做好新农合基金补偿与公共卫生专项补助的衔接,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设有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艾滋病防治”、“慢性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项目,救治经费必须首先按照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政策或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再按照新农合规定补偿。不得以新农合补偿代替财政专项补助,不得用新农合资金冲抵其他专项资金或填补其他资金缺口。
4. 参保农民在日常生活、劳动中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药费用,若无他方责任,所发生的医药费纳入相关报销范围(不含不予以支付的项目)。对于发生意外伤害的参保农民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的医药费原则上按相关报销标准执行,对于有他方责任的不予以支付。由各区(市、县)制定切实有效的意外伤害报销管理办法。
5. 提高农村肺结核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救治费用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偿15%,新农合补偿85%,患者在规定治疗范围内不再缴纳费用。
四、贵阳市医疗保险政策:药品报销规定
1. 特殊疾病和慢性病的管理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住院报销范畴。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完善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大病)相关报销标准的通知》(筑卫发〔2013〕94号)执行。
2. 使用中药治疗相关疾病,诊断与用药相符的中药费相应提高10%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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